服务类型:商检、 报关、 仓储、 配送、 其他 | 操作地:上海港 | 操作产品:111 |
货号:1 |
办理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
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(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)
《关于发布<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>及<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>的公告》(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)进口食品收货人***进口之前,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,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进行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:
1. 访问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,在境内进口商企业端,申请提交备案信息。备案申请提交成功后,一定要记录下生成的备案申请号与查询号,以便于登录境内进口商企业端系统时使用。
2. 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。
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:
(1)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;
(2)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;
(3)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;
(4)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、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;
(5)拟经营的食品种类、存放地点;
(6)2 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、加工和销售的,应当提供相关说明(食品品种、数量);
(7)自理报检的,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。
3.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,准予备案。可再访问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,查看审批流程,如果完成,即有备案号。此备案号报检时需要提供。
2收货人备案
2.1进口食品收货人,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。
2.2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,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。收货人应当***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。
2.3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,发放备案编号。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,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